一.符合下列所述其中一项条件的申请人
1.有5年内两次或以上日本正常出入境记录,或者两次或以上发达国家正常出入境记录才能办理(仅限于商务以及个人旅游签证不含团队旅游签,以及其他签证类别不适用;发达国家仅限于申根签证,英国,美国,加拿大,澳大利亚,新西兰)
2.属于上海、苏州、南京、无锡、杭州、宁波的城市家庭户口
(需为本地居民,即身份号码开头为:上海310、苏州3205、南京3201、无锡3202、杭州3301、宁波3302)
二.可以申请此类别签证的申请人免收押金、免担保函和免10万收入证明
三.客人回国后必须交我司护照首页、签证页,出入境章,登机牌彩色清晰扫描件一同销签,确认是按时回国。
四.如有“拒否”记录,即有被日本领馆拒签记录的,我司暂不受理
五.经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确认,从2016年12月21日起,申请人在办理日本个人短期旅游签证时,需按要求提交相关居住证明。同时,上海日本领馆不再承认任何“办理居住证回执”等其他资料。
六.领馆如出现对申请人有怀疑、或者调查申请人的情况,请配合领馆的要求补充材料。
七.暂不受理以下敏感地区的申请:江苏连云港、南通、盐城、如皋、海安;浙江温州郊区、丽水市、台州市、海盐;黑龙江、吉林、辽宁、河南,河北、山西、山东等,详情请咨询客服。
八、如有领馆回访,问到申请表格的问题必须说由您本人填写;机票酒店的问题必须说是旅行社代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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